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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商标起底:能否禁止他人完全使用尚存争

  临近11月,众多电商摩拳擦掌开始备战“双十一”。提前一月有余,预热就已在各类媒体平台展开。然而,狂欢还未到,“商标战”却先至。据多家媒体日前报道,近期接到阿里《通告函》,称阿里已取得“双十一”注册商标,授权天猫就“双十一”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其他电商企业使用“双十一”“瞎淘”等宣传语,即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也有中伤造谣之嫌,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阿里:已注册“双十一” 不要秀智商搏出位

  光明网记者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查阅发现,阿里以阿里巴巴集体控股有限公司名义,在2012年12月获得第10136470号“双十一”商标,而且在第35类、38类、41类等相关类别上申请并注册了“双十一”和“双十一”狂欢节等一系列商标。

  那么,天猫通告函是否确有其事?阿里方面是否真的禁止其他商家使用“双十一”做广告宣传?

  光明网记者致电阿里方面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回应称,一切以天猫官博最新消息为准,并非禁止其它电商使用这一商标。

  记者查阅天猫官博指出,“天猫发起的双十一是大家的双十一。”该公告中并未明确表示禁止其他商家使用“双十一”商标,反而表示将努力打造“全球的购物狂欢节”,呼吁其他电商和实体店“与其秀智商,在这一天搏出位,……不如一起创造全球的双十一”。

  据业内人称,京东广告日前曾现 “同是低价,买一真的”、“瞎淘了吧”广告语,联想前文《通告函》中提及的“瞎淘”、“假货”等宣传语,该“其它电商企业”似乎剑指京东。

  京东苏宁双回应:法律合规 手段不义

  对于阿里注册“双十一”商标的做法,京东官方回应称,“11.11(抱歉不知现在能否说‘双十一’)已经成为全零售行业的节日,也是消费者的网购狂欢节”,该电商企业给媒体和电商同业公司设置障碍,有违开放的精神和公平竞争原则,是“借法律之名、行垄断之实的行为。”

  此外,京东表示自己将会“敞开胸怀”,明年618京东店庆时将广发“英雄帖”,热忱邀请友商同仁“共同参与618网购狂欢节,共同为消费者带去实惠和利益。”

  昨天,苏宁易购也发布了《关于双十一商标广告禁令的声明》,表示“网购促销活动并不是哪位电商的‘个性发明’,它最早还是从国外开始流行的”,称阿里注册商标的做法“法律合规手段不义。”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游云庭表示,阿里的申明在11月11日前夕和京东进行市场竞争的白热化阶段,祭出商标这个法宝,确实是一支既打击竞争对手又为自己加强宣传造势的奇兵。知情人则对媒体表示,事已至此,京东方面只能尽快撤换广告和宣传语。

  光明网记者登录京东官网,发现其首页宣传语已无“双十一”字样,而是“11.11 真正低”,其在北京地铁5号线投放的广告,宣传语也为“京东11.11 真正低”,不过“同是低价,买一真的”的宣传语,依旧还在。

  律师发声:商标注册类目存争议 京东或可使用

  2009年前,11月11日只是个普通的日子,顶多和“光棍”联系在一起出现,不过2009年后,其却和“网购”、“狂欢”紧密联系在了一起。

  阿里在2009首先发起 “双十一”购物节,百度百科资料显示,“从2009年开始,每年的11月11号,以天猫、京东为代表的大型网站一般会利用这一天进行大规模的打折促销活动,以提高销售额度。(这一天)成为中国互联网最大规模的商业活动。”

  资料显示,2012年,天猫、淘宝“双十一”当日支付宝交易额达到191亿元,历史性的销售传奇让这一天成为了零售业的标志性节点,也让“双十一”成为了一个网络卖家、平台供应商、物流企业的必争之地。

  为了推动“双十一”的发展,阿里确实付出了很多努力,而近日爆出阿里将“双十一”注册商标,游云庭律师坦言“佩服阿里巴巴集团的知识产权意识”。

  然而,“双十一”虽然是阿里一手打造的购物节,同时也可以表示日期、时间,阿里可以将其注册为自己的商标,禁止他人使用吗?

  问题一:商标法界“争议”会否影响阿里向京东主张注册商标权?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查询结果,早在2011年,阿里就以阿里巴巴集体控股有限公司名义在第35类申请并在2012年12月获得第10136470号“双十一”商标,而且在第35类、38类、41类等相关类别上申请并注册了“双十一”和“双十一”狂欢节等一系列防御性商标,

  在这些注册商标中,第35类注册的第10136470号“双十一”商标,指定类别包括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3501)、广告(3501)、商业信息(3502)等。据了解,商标法界对该类目能否能完全覆盖商业零售服务有一定争议,也就是说,阿里申请的该类目“双十一”商标,是否可以完全禁止其他商家使用,仍存争议。

  光明网记者采访了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师杨增辉,杨律师表示,该争议点主要是如何判断服务/商品是否相同或类似,想要“使用一个申请类别就将所有服务全部覆盖是比较困难的”,杨律师说。

  据杨增辉律师介绍,一般情况下,类似服务范围越大,其商标专用权排斥他人使用的范围就相应较大。若综合各种因素,法院最终认定该商标注册的服务类别与其他零售服务类别不类似,将妨碍就该商标向京东主张权利。

  网络零售服务中具体涉及的服务类别还是比较广泛的,如广告、电信服务等,部分电商甚至提供手机充值、司法拍卖、旅游等服务,使用一个申请类别就将所有服务全部覆盖是比较困难的。杨律师表示,由于商标保护只及于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因此,阿里在向京东主张商标权时应当证明二者提供的是相同或相类似的服务,容易导致混淆。

  问题二:他人如何使用“双十一”商标才可避免侵权?

  杨增辉补充表示,即便阿里没有注册“双十一”商标,从商标法的角度来说,也会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只是保护的条件和保护的强弱程度不同。

  对于未注册商标来说,只要其使用了,具有了相应的知名度,为避免消费者的混淆,法律也是予以保护的。

  阿里通过大力推广,使“双十一”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其商标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但杨律师也提到,无论商标是否注册,均不能禁止他人正当、合理、不会导致混淆的使用。当双十一在作为日期意义上使用时,“双十一”就属于语言而不是商标。商标权的范围是不能跨越到语言和时间这样的公有领域从而影响公众利益的。

  因此,尽管双十一已经成为阿里公司的注册商标,其能在被核准注册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排斥他人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其并不能禁止他人对双十一合理、正当的使用。

  杨增辉指出,若他人使用双十一是为了表明一定的日期或对服务时间开始的描述,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这种使用行为并不会侵犯阿里的商标权,阿里也无权禁止他人使用。

  而对于京东目前“11.11”式的使用方法, 可以看做是避开故意和阿里双十一节混淆的使用方式,就很难说构成侵权。

  纵观此次事件,一向倡导互联网开放精神的阿里发声将对使用“双十一”商标者追究法律责任,不少业内人士坦言此举显得过于小气,也不够光明。不过很快,阿里再发声明,公开号召“同仁共同做大‘双十一’购物节”,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傅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对此表示了赞同:“(阿里)及时发出合适的公告,为这个商标事件画上了一个较为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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